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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哪些新变化?一起去康康!

时间:2021-08-17

来源:第五检察部

编辑:刘新悦

录入:刘新悦

审核: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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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1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则》)正式施行,《监督规则》适应了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为应对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了操作规范,同时也为当事人申请监督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下面跟着检察官一起看看《监督规则》中的哪些规定会直接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影响吧!
  两年的申请监督时限
  《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首先,《监督规则》最大的变化就是为当事人来检察院申请监督设定了具体的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在来检察院申请监督时首先要看看自己的案件是否经过法院再审程序,如果没有,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先向法院提出再审。再有,进入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以后,不论是法院驳回再审还是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一定要在两年内到检察院申请监督,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当事人就会失去寻求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救济的途径。最后,该两年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明确规定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的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由于法院诉讼卷宗未调齐,通常情况下,我们会给当事人制发《中止审查决定书》,暂时将案件进行中止,待法院诉讼卷宗调齐后恢复审查。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的职责范围: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对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等进行监督,监督主要通过查阅法院历次裁判的卷宗,从中发现案件在审判、执行时存在的问题。我们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时会及时与法院沟通调取卷宗,因为新的规则明确规定了调卷、鉴定等行为不计入审限,所以如果案件从受理的时间算已经过了三个月,也请您耐心等待,待法院诉讼卷宗调齐后我们的检察官会快马加鞭、保质保量的进行监督审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不再必须在检察院专门的听证场所进行
  《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听证一般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所内进行。” 
  为了加强检察监督在阳光下进行,基于便民原则以及考虑到普法宣传的效果,可以将听证场所灵活设置在村屯或者田间地头等地。因此如果当事人因为身体不便等原因无法远行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会综合案件情况考虑将听证场所进行灵活安排。
  明确规定了上级复查制度
  《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此次《监督规则》明确了当事人有申请复查的权利,并明确了申请期限、标准和流程,将复查程序正式法定化。因此,当事人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符合《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规定所列明的情形时,当事人如果想要申请复查的,一定要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8月13日,市院第五检察部组织部门干警进行集中业务学习,着重对新增、修改的条款进行研讨,并结合具体案例,加深对法条的理解,便于在实践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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