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让“法治阳光”延伸至校园每个角落
时间:2023-04-03 作者:依安县检察院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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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在校学生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和氛围,3月31日,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泰安小学共同开展预防校园欺凌法治宣传活动,县检察院法警大队队长、泰安学校法治副校长付永吉为在校师生带来主题为《拒绝校园欺凌·你我携手同行》的法治讲座。该校2000余名师生参加此次活动。
讲座围绕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常见表现形式和危害、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犯罪、如何防范校园欺凌等4个方面展开,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校园里的典型真实案例,告诫、警示广大在校学生自觉防范校园欺凌,预防违法犯罪。讲座还详细解读了“肢体欺凌”“言语欺凌”“关系欺凌”等多种不常被同学们所知的校园欺凌表现形式,并通过现场互动问答、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极大地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让同学们在思考和讨论中提高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此次法治讲座深化了广大师生对校园欺凌的认识,增强了“反校园欺凌”意识,提高了青少年预防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构建平安友善、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该校校长表示,将会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与依安县人民检察院协同发力,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不断加强预防校园欺凌的力度,让每一名青少年都能在“法治阳光”的沐浴下茁壮成长。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校园普法长效机制,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综合治理,推动“法治阳光”延伸至校园的每个角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依家人”未检工作室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