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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
母亲不付抚养费,强占水滴筹款?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
时间:2022-03-18  作者:甘南县检察院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4日,于飞(化名)与李雨协议离婚,约定子女小红、小花由父亲抚养,母亲每年支付抚养费1万元,但自2016年起,母亲未再向两个孩子支付过抚养费,使得这一家人生活举步维艰。小红、小花的奶奶早年患有双侧股骨头坏死和类风湿性关节炎,父亲也患有重症肌无力,一直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家里的一切都靠年迈的爷爷苦苦支撑。更雪上加霜的是2018年12月小花不幸患上了股骨近端骨肉瘤,治病累计花费医药费近18万多元,母亲也未承担任何费用,并且她通过水滴筹筹集的社会捐款9万余元也只给了小花5万元。为此小红和小花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剩余的水滴筹款和抚养费。
   履职情况
   甘南县检察院工作中发现该情况后,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受理了小红、小花追索抚养费纠纷案。该院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小红、小花是未成年人,因父母亲离婚而跟随父亲生活,但李雨作为母亲,目前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不履行协议和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红、小花的合法权益,符合未成年人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该院随即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对小红、小花的家庭生活状况展开全面调查,并围绕支持起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经审查后认为,李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甘南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并向甘南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开庭审理
 

 
   3月16日,甘南县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当庭组织调解,秉持着一切为了孩子的理念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尊重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积极参与调解,并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雨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承诺会履行抚养义务,按期支付所欠抚养费,归还水滴筹善款。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甘南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出发,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让未成年人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什么是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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