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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检察
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提高防范意识 抵制非法集资
时间:2023-02-08  作者:碾子山区检察院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我们最近有个非常好的项目,你只需要少量投资,我们就给你很高的回报。”
   “真的吗?还有这种好事?”
低投入高回报
面对这种“好项目”
您可要当心了!
因为这很有可能是
非法集资的“陷阱”!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月2日上午,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深入街道、社区等群众聚集地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在宣传现场,干警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并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耐心地向群众讲解“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等知识,重点针对老年群体容易受骗等特点,通过案例讲解告知其非法集资常见的手段,不贪图小便宜、不被高利诱惑、不盲目投资。同时,干警在现场还提醒大家:不要相信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或投资“原始股”;不要轻信民间高息借款,应选择正规融资渠道;投资要谨慎,切莫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陷阱。
 

 
   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将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今后,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将适时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筑牢非法集资的“防火墙”。
   下面让我们来学习下非法集资相关知识
   什么是非法集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 (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非法集资常见的几种手段
 

 
   参与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清偿率极低,有的案件甚至是零清偿,往往造成涉案单位和人员的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失去生命,有的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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