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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商户通过使用“生鲜灯”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让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红润或鲜艳,美化食品的色泽和新鲜度,让食品瞬间变得光鲜亮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识,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龙沙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为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自4月初开始,该院以“生鲜灯”整治为切入点,走访辖区内农贸市场、商超等重点场所,发现多个经营肉类、熟食、果蔬的商家均存在使用不同品类“生鲜灯”的情况。
依据2023年12月1日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其中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走访过程中,检察官通过面对面释法说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经营者告知其潜在的安全隐患及危害后果,劝导要加强自律,守法经营。经营者表示理解并积极配合,马上对有色灯带进行更换,让柜内食物回归本色。
为进一步整治滥用“生鲜灯”问题,该院将针对发现的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举行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议,对辖区内食品经营商户违规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执法和治理问题进行磋商讨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生鲜食品经营主体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